第二十五章 对局劫争(9/14)

黎兆林说,接到她的电话后,他立即着手安排。因为将周小萸安置在三亚下面的山区,那里交通不是太方便。他的指令很明确,希望那个人驾车去山里,将周小萸接到三亚市,然后释放她。那人到达后受到警方追捕,说明警方已经找到了藏人地点。黎兆林意识到,如果再呆在三亚,很可能被警方抓到。第一时间,他结账走人,到了半路又想,这样不行。从三亚到海口,开车要好几个小时,警方完全可以通过无线电联络,在路上设卡。他因此拦停了一辆前往海口的货车,给了人家一笔钱,自己上了货车,将汽车交给了杨晓丹。他知道,自己和杨晓丹的手机,很可能被锁定,不能再用手机进行任何联络,原想到海口后再买一部新手机,可到海口时太晚了,他只好和那名卡车司机商量,用一万元高价买下了他的手机。现在,他就是用卡车司机的手机和她通电话。

舒彦问,那你下一步准备怎么办?

黎兆林说,我也不知道。我想,只有你能帮我,一路上,我匍;在想给你打这个电话。

舒彦说,现在想到我了?你早干什么去了?前几天,我问到你头上,你都不肯说实话。黎兆林说,对不起。舒彦的火不打一处来,粗口都出来了,说,现在说对不起有屁用?你早干什么去

了?活了几十年,怎么就不长点脑子?黎兆林没有回音,也没有挂断电话。舒彦继续说,你知道吗?你哥说不定就被你害了。你这样一干人家就会怀疑是你哥指使的。这事如果摊到桌面上来,原先那些替你哥说话的人,可能立即缩头了。

黎兆林说,姐,我知道错了。你告诉我,我该怎么办?

舒彦能够想象此时黎兆林六神无主的心态。她说,怎么办?你自己干的事,你必须承担全部后果。现在,你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自首。

黎兆林说,姐,你是学法律的,你帮我分析一下,如果我自首,会判多少年?

舒彦没好气地说,不管判多少年,都是你自找的。你是成年人了,你应该懂得轻重。你自己做出的事,你必须负责。就算判个十年八年,那是你为自己的愚蠢无知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果你不自首,还会连累别人,代价就更大。你哥的情况,你不是不知道,如果再被安上一个别的罪名,你哭,你哭都晚了。

黎兆林说,姐,我听你的。我自首。

黎兆林去自首,将所有罪责自己承担起来,从而撇清黎兆平与此案的关联,这大概是目前最好的结果。但另一方面,舒彦知道,就算黎兆林自首,一定不能落在那帮人的手里。黎兆林头脑简单,又急躁,搞不好就会落入那些人设计好的圈套。就算黎兆林不会说出任何不利于哥哥黎兆平的证词,只要他被掌握在那些人手中,那些人便有了主动权,变数也就随时产生。只有将黎兆林掌握在自己信任的人手中,他才可能得到公正的审讯、公正的审判。

她说,我希望你自己好好想清楚。事情已经发生了,被抓住和主动自首,在量刑上,是有天渊之别的。你这件案子,一开始,完全可以定性为非法拘禁,几乎没有太多争议。现在,事情复杂了,人是由公安局救出来的,犯罪事实已经构成,所不同的是,到底定为绑架还是非法拘禁,目前我也说不准。刑法规定的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罪行认定的要件包括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以及绑架勒索案中侵犯的双重客体,即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公民的财产权利,客观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绑架他人。而非法拘禁,量刑上要轻得多。那么,到底是定性为绑架还是非法拘禁?一方面,需要法院最终的判断,同时,与办案单位往哪个罪名上办,有很大关系。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索取他人财物为目的。但也并非全部如此,比如你这件案子,

虽然没有勒索财物,毕竟勒索了其他东西,比如你所希望得到的所谓证据。尤其重要的是,是否自首。假若被那些人抓到,无论定性为绑架还是非法拘禁,再加上一个畏罪潜逃,罪加一等。相反,你如果最终自首,就不是畏罪潜逃,而是主动寻找自首的机会。我说这些,你明白吗?

黎兆林说,姐,你的意思我明白。我这件案子,关键在于什么人来办。如果是那些人办,他们很可能办成绑架案。而且,就算我找他们自首,他们也可能现场将我逮住,并且说是他们抓住我的,因为我毕竟有从三亚逃出的事实,最后的所谓自首,也只不过是一种无奈之中的被迫行为,而不是主动。

舒彦说,对,关键就在这里。你从三亚离开这一行为,既可以认定为主动逃逸,也可以认定为主动归案。区别在于,最终认定你是自首,还是被拘。这也就是说,不同的办案机构,可以对这一行为进行不同的认定。我相信,那些人肯定不希望你自首,他们甚至希望你再逃得远一些,逃的时间长一些。所以,你要做的是,尽快赶回雍州自首。我相信,此时海南已经布下天罗地网,你怎么离开海口,是一个问题。离开海口之后,怎么回到雍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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