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七)(8/8)
糟了殃,这是累积的因果关係,两个都成立毁损罪,溅到何心瑜的部份则因为
公然侮辱是行为犯,不看结果,所以不管的量多还是少,都构成公然侮辱,当
然还有胡文钦对陈湘宜老师的强制,』总之我把所有可能的
形都讨论了一
,洋洋洒洒写了几千字。
直到我听见身边啧啧的讚歎声,我才确定刚刚陈老师在我身边看了很久,与
我四目相对的瞬间,她满意地点了点,颇有称许我的味道,喂,心理学博士,
你不知道我现在的心吗?你对我愈好,只会让我更难过。
收完全班的小考考卷后,老师换嘉的制服,抱着考卷到研究室。
忆起三个小时前我还为老师穿着清纯白衬衫、黑色褶裙而心动,现在看
完她和三个的
表演后,却只剩心痛。
注一:刑法上未满6岁有准强制罪的问题─立法者为保障青少年少
,拟制他们在6岁之前是对自的概念很模煳的,所以即使获得他们的同意
而与之,刑法上仍然是犯罪,因为其实不是真的强制
,所以称为准强制
罪(227)。
不过如果对4岁以下少年少进行强制
,则是另一个法条(222)
了,叫做加重强制罪。
刑法22条:对于男以强
、 胁迫、恐吓、 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
方法而为者,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222条:犯前条(指刑法22条)之罪而有下列形之一者,处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犯之者。
三、对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
犯之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运输之
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住宅或有
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凶器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227条: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为
者,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为
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简单讲,就是你与未满4岁男「意」
或猥亵,成立227条前2
项,4岁以上未满6岁,成立227条后两项;如果是违反自的
况下
与未满4岁男或猥亵,则成立222条,如果是违反
自的
况下与
4岁以上未满6岁男或猥亵,则不特别成立他罪,仅以刑法22条
论处。
并没有未满8岁不能与之的条文。
一般误以为8岁才能与之
大概是搞溷了刑法的责任年龄是8岁,
或是儿童及少年易防制条例中不得与未满8岁
从事
易的规定,如果
非易,满6岁就没有处罚的问题。
注二:当然在某些
况下不算是行为,只是单纯的反
动作,但是胡文
钦可以避免却不避免,大可以按住老二让它不要向,难谓其没有以
来
达成颜何心瑜的未必故意。